一、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寄出(免備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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