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申請人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一)設籍本市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二)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三)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本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