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3、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1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身障類別等級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872元,身障類別等級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