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疑似身心障礙者可至各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再至醫院進行身心障礙鑑定。 申請流程:區公所申請→醫院鑑定→衛生局審核→社會局社政評估專業團隊審查→社會局發文通知申請人至公所領取身障證明。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5351159轉9或101~120、或04-24752616轉9或202~214、220~227。 受理單位: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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