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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發布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一、申辦須知:
(一)行動微波電臺不得作為固定微波電臺使用。
(二)微波電臺涉及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申辦流程
檢具申請節目中繼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等應備證件,辦理設置核准審查作業及繳交相關規費,經審查合格,發給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應備物品
申辦應備文件:
一、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設置申請表。
三、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五、申請設置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之電臺設置切結書。
作業天數
45日曆天
聯絡窗口
北區監理處:(02)3343894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70; 南區監理處:(07)8599280
下載郵寄申請表單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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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