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設置之核准、廢止、展期或變更等事項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設置之核准、廢止、展期或變更等事項 發布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服務內容
    設置核准: 申辦應備文件:
    • 一、 電臺設置申請表(含相關檢附資料)及清單。
    • 二、 電臺設備型錄。
    • 三、 其它經本會指定文件。 申辦須知:申請設置電臺應檢具應備文件,以函文向本會申請電臺設置。 廢止: 申辦須知:申請人或管理者於電臺設置核准期間終止設置時,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備查,並由本會廢止其電臺設置核准。 展期: 申辦須知:申請人或管理者未於電臺設置核准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設置核准,不得申請展期。 變更: 申辦須知:
    • 一、 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未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分別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一) 電臺設置核准期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二)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向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執照註記變更。
    • 二、 變更電臺屬資料更正或變更之設置地點屬同門牌之不同建築物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備查。
    • 三、 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設置地點,其未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 四、 上開申請變更電臺地點、變更資料或短期遷移電臺時之電臺數達一臺以上者,應檢具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
    • 五、 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發射頻率、或增加功率、頻寬前,應重新申請電臺設置。
    • 六、 變更電臺之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核定之網路設置計畫,應先辦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申辦資格
    已取得該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文件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者。
    申辦流程
    申請者具函檢附應備文件,審查符合後核發。
    應備物品
    • 1. 設置核准:
      • 一、 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含相關檢附資料)及清單。
      • 二、 電臺設備型錄。
      • 三、 其它經本會指定文件。
    • 2. 廢止:敘明理由報請本會備查。
    • 3. 展期: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
    • 4. 變更:敘明理由報請本會備查。
    作業天數
    電臺設置核准:14日曆天。

    展期、廢止、變更:10日曆天。
    聯絡窗口
    中區監理處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660號,連絡電話:(04)22500230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