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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執照之換發、補發、註銷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執照之換發、補發、註銷
發布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申辦須知:
一、 屆期換發:
(一) 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
(二)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新照。
二、 異動換發:
(一) 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二) 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1. 變更天線所在位址。
2. 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
3. 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
(三) 大型基地臺之設備廠牌有變更者,設置者應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審驗,於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四)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新整編門牌號碼,設置者應變更基地臺登錄資料,執照得於屆期時依規定辦理換發。
三、 補發:
(一) 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二)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許可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
(三) 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ATM轉帳、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申辦資格
電信事業須設置基地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設置基地臺。
申辦流程
申請者具函檢附相關文件,由電臺所在各區監理處審核辦理。
應備物品
一、 屆期換發:執照正本、清單、切結書
二、 異動換發:執照正本、清單
三、 補發:清單
作業天數
21日曆天
聯絡窗口
北區監理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連絡電話:(02)33438922
中區監理處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660號,連絡電話:(04)22500230
南區監理處地址: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142號,連絡電話:(07)859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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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