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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檔案應用申請

#同線上申辦#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檔案應用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 服務內容
    本中心檔案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應用申請,申請前請先詳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檔案應用申請須知」。
    申辦資格
    1. 一般民眾
    2. 法人、團體、事務所、營業所或授權之代理人
    3. 限制開放檔案僅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必需提供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申請
    4. 外國人,以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申辦流程
    • 1
      查詢本中心檔案,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檢索資料,並查明檔案名稱及檔號。
    • 2
    • 3
      本中心將於收文後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另約定檔案應用時間。
    • 4
      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並由本中心開立收據。
    應備物品
    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經核准後,應備妥下列項目於指定時間至本中心進行檔案應用:
    • 一、核准通知書。
    • 二、申請人為「個人」時:
      • (一) 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二)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含有個人隱私資訊者,請併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三、申請人為「法人、團體、事務所、營業所等」:
      • (一)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
      • (二) 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 (三) 委任書正本(如為授權代理人)。
      • (四) 申請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五) 代理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作業天數
    一、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二、對於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資料經補正後,自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秘書室 林先生
    連絡電話: (04)22522966#72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服務內容
    本中心檔案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應用申請,申請前請先詳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檔案應用申請須知」。
    申辦資格
    1. 一般民眾
    2. 法人、團體、事務所、營業所或授權之代理人
    3. 限制開放檔案僅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必需提供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申請
    4. 外國人,以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申辦流程
    • 1
      查詢本中心檔案,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檢索資料,並查明檔案名稱及檔號。
    • 2
      至本中心施政資料室(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497號5樓點我看地圖)索取並填寫「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檔案應用申請書」(如為代理申請應增加填寫委任書)。
    • 3
      本中心將於收文後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另約定檔案應用時間。
    • 4
      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並由本中心開立收據。
    應備物品
    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經核准後,應備妥下列項目於指定時間至本中心進行檔案應用:
    • 一、核准通知書。
    • 二、申請人為「個人」時:
      • (一) 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二)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含有個人隱私資訊者,請併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三、申請人為「法人、團體、事務所、營業所等」:
      • (一)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
      • (二) 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 (三) 委任書正本(如為授權代理人)。
      • (四) 申請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五) 代理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作業天數
    一、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二、對於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資料經補正後,自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秘書室 林先生
    連絡電話: (04)22522966#72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服務內容
    本中心檔案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應用申請,申請前請先詳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檔案應用申請須知」。
    申辦資格
    1. 一般民眾
    2. 法人、團體、事務所、營業所或授權之代理人
    3. 限制開放檔案僅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必需提供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申請
    4. 外國人,以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申辦流程
    • 1
      查詢本中心檔案,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檢索資料,並查明檔案名稱及檔號。
    • 2
      下載並填寫「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檔案應用申請書」(如為代理申請應增加填寫委任書)。
    • 3
      將申請書(及委任書)寄送本中心(408281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
    • 4
      本中心將於收文後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另約檔案定應用時間。
    • 5
      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並由本中心開立收據。
    應備物品
    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經核准後,應備妥下列項目於指定時間至本中心進行檔案應用:
    • 一、核准通知書。
    • 二、申請人為「個人」時:
      • (一) 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二)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含有個人隱私資訊者,請併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三、申請人為「法人、團體、事務所、營業所等」:
      • (一)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
      • (二) 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 (三) 委任書正本(如為授權代理人)。
      • (四) 申請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五) 代理人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作業天數
    一、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二、對於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資料經補正後,自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秘書室 林先生
    連絡電話: (04)22522966#72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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