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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專用證號證明申請
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專用證號證明申請
發布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一.法源依據:電信管理法及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二.申辦內容: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者,得憑該證明輸入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三.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八條之一規定:
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為二年,並分為下列五個級距:
1.第一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千次以上;審查費新臺幣一百萬元
2.第二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一千次以上、未滿二千次;審查費新臺幣八十萬元
3.第三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五百次以上、未滿一千次;審查費新臺幣四十萬元
4.第四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百五十次以上、未滿五百次;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5.第五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未滿二百五十次;審查費新臺幣十萬元
四.憑專用證號證明輸入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其同型號之器材一年以七百五十部為限
五.取得專用證號證明者應負保管器材之責任,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狀態
申辦資格
*新專用證號證明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五個級距,擇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用證號證明
1.最近二年每年均取得主管機關核發進口核准證號且每年平均達五十個證號以上,或最近二年經經濟部核定為優良廠商,且最近二年取得主管機關核發進口核准證號每年平均達三十個證號以上
2.最近二年未違反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受主管機關裁罰
*屆期續發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續發:
1.最近四年內專用證號證明期間進口之器材內部管控良好,無遺失或失竊之情事
2.主管機關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抽查,確認器材均於申請人營業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但器材已復運出口且申請人提出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供主管機關查核無誤者,不在此限
*專用證號證明廢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證明:
1.主管機關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抽查,發現器材管理情形與所提報之管理計畫明顯不符
2.經主管機關依電信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裁罰
經主管機關依規定廢止證明之廠商,自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專用證號證明;原以專用證號證明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自廢止日起二年內復運出口或報請主管機關監毀
申辦流程
申請人檢具專用證號證明申請公文及其應備申請文件,郵寄至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合格者,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
應備物品
一、輸入專用證號證明申請公文
二、器材管理計畫
三、最近二年取得主管機關核發進口核准證之清冊及主管機關同意解除列管之文件;或最近四年內專用證號證明期間依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器材之管理紀錄,須包含項目名稱、數量、用途及流向;或經經濟部核定為優良廠商證明文件
四、前一年度申請人研發測試人員名冊及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等具備研發、測試能量之佐證資料
作業天數
14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1.北區監理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14號,連絡電話:02-33438952(轄區:基隆、臺北、新北、桃園、宜蘭、花蓮、馬祖)
2.中區監理處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660號,連絡電話:04-22500210(轄區: 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
3.南區監理處地址: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142號,連絡電話:07-8599216(轄區: 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澎湖、金門、東沙島、太平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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