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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1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

113年第2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收件日程為113年3月1日至3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4月1日(星期一)截止。 【補助重點摘要可參閱備註,實際申請補助方式請參閱本補助要點文字】

114年第1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服務內容
    114年第1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收件日程為1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截止。
    【補助重點摘要可參閱備註,實際申請補助方式請參閱本補助要點文字】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請參考「書表下載/自主檢核表」
    • 2.請參考「書表下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含揭露表)」
    作業天數
    3日
    備註
    • 1.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市)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2.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 (一)設籍本市、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 3.演出活動於本市辦理為原則。但演出活動為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影文化館及本局演藝廳者,另依該場館節目審查辦理,不在本補助範疇內。
    • 4.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10萬元為限;團體、法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 5.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 (一)第一期:申請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收件截止。
      • (二)第二期:申請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收件。
    • 6.本要點申請方式包含郵寄申請、線上申請及臨櫃(擇一申請即可)。
    • 7.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案。同一補助案申請者僅得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擇一申請,如有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時,應予註明。
    • 8.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遴選表演藝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辦理複審。就申請案件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本市藝文環境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名稱:文化局展演藝術科
    承辦人姓名:李蕙如
    電話:(03)3322592#8314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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