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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接續聘僱許可
外籍看護期滿,雇主接續聘僱外籍看護工申請方法。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接續聘僱許可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外籍看護期滿,雇主接續聘僱外籍看護工申請方法。
申辦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申辦資格。
申辦流程
1
招募函有效期間內(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因許可函具入國引進效力,期限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或自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日起1年內,且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2
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或期滿轉換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
3
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或期滿轉換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日起15日內檢附文件(請查看應備物品),
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除未委託仲介辦理及直接聘僱之雇主,皆須線上申辦
臨櫃辦理及其他申辦方式:
親自送件(或掛號郵件)至機關收件櫃臺辦理(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點我看地圖
)
應備物品
一、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2)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3)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4)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接續聘僱申請書(視申請項目而定)
(1) NAF-T03-1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
(2) NAF-T03-2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變更雇主
(3) NAF-T03-3家庭看護工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收據欄位)
二、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1.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2.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
(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三、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3. 被看護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4. 聘僱外國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5.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6.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7. 外國人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人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合格證明文件正本及該證明文件雙語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其他工作類別外國人轉換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應檢附,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看護工或家庭幫 傭工作滿 6個月以上者,免附)
8.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
(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備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參考資料
勞動力發展署移工申辦工作說明網頁
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申請進度查詢
聯絡窗口
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國人來臺工作業務
服務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點我看地圖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我要線上申辦
服務內容
外籍看護期滿,雇主接續聘僱外籍看護工申請方法。
申辦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申辦資格。
申辦流程
1
招募函有效期間內(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因許可函具入國引進效力,期限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或自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日起1年內,且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2
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或期滿轉換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
3
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或期滿轉換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日起15日內檢附文件(請查看應備物品),
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除未委託仲介辦理及直接聘僱之雇主,皆須線上申辦
臨櫃辦理及其他申辦方式:
親自送件(或掛號郵件)至機關收件櫃臺辦理(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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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物品
一、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2)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3)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4)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接續聘僱申請書(視申請項目而定)
(1) NAF-T03-1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
(2) NAF-T03-2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變更雇主
(3) NAF-T03-3家庭看護工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收據欄位)
二、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1.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2.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
(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三、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3. 被看護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4. 聘僱外國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5.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6.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7. 外國人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人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合格證明文件正本及該證明文件雙語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其他工作類別外國人轉換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應檢附,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看護工或家庭幫 傭工作滿 6個月以上者,免附)
8.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
(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備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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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國人來臺工作業務
服務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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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服務內容
外籍看護期滿,雇主接續聘僱外籍看護工申請方法。
申辦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申辦資格。
申辦流程
1
招募函有效期間內(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因許可函具入國引進效力,期限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或自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日起1年內,且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2
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或期滿轉換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
3
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或期滿轉換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日起15日內檢附文件(請查看應備物品),
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除未委託仲介辦理及直接聘僱之雇主,皆須線上申辦
臨櫃辦理及其他申辦方式:
親自送件(或掛號郵件)至機關收件櫃臺辦理(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點我看地圖
)
應備物品
一、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2)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3)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4)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接續聘僱申請書(視申請項目而定)
(1) NAF-T03-1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
(2) NAF-T03-2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變更雇主
(3) NAF-T03-3家庭看護工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收據欄位)
二、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1.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2.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
(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三、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3. 被看護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4. 聘僱外國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5.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6.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7. 外國人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人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合格證明文件正本及該證明文件雙語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其他工作類別外國人轉換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應檢附,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看護工或家庭幫 傭工作滿 6個月以上者,免附)
8.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
(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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