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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申辦
農職保被保險人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申請書交由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提出申辦。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申辦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農職保被保險人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申請書交由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提出申辦。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被保險人於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職業傷病,得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二) 上開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從事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就醫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二、給付標準:
(一)「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係自就醫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自113年9月1日起發生保險事故者,傷病給付前2個月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發給,第3個月起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最長以2年為限。
(二)「就醫津貼」:
1. 114年11月5日以前,發生保險事故者:
(1) 門診:每日50元。
(2) 住院診療:每日900元。
2. 114年11月6日以後,發生保險事故者:
(1) 門診:每日100元。
(2) 住院診療:每日1,200元。
※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由勞保局主動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不需另外填具申請書。
(三) 「給付金額」=「傷病給付」+「就醫津貼」。
申辦流程
1
備妥應備文件。
2
填寫好申請書(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3
至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農(職)保資格證明文件:
(一)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使用不同戶之親屬土地加保,請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給付審查書件:
(一)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二)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診斷書。
(三) 如為從農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者,請另填具「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
作業天數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一、傷病給付係保障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以致收入短少者始得請領,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不得請領。又傷勢轉輕已能從事工作,僅能申請至從事工作之前1日止。
二、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就醫治療,未經就醫治療或已終止治療者不在給付範圍。
三、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應覈實填寫,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將按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職業病種類:
(一)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1.農藥中毒、甲醛中毒。
2.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
3.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發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4.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鱗狀上皮細胞癌。
5.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症候群、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
6.長期壓迫引發之關節滑囊病變。
7.手指骨關節炎導致手指變形。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二) 同辦法第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罹患、促發或惡化前條各款以外之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參考資料
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相關規定及說明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組/職業傷害給付科
承辦人員:陳小姐
電話:(02)23961266 #2800
傳真:(02)23910235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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