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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本人死亡給付申請
勞保局提供災保本人死亡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災保本人死亡給付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災保本人死亡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或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後首次加保,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二) 被保險人於領取完全或嚴重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二、給付標準:
(一)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三)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者):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2. 被保險人於領取完全或嚴重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最多加計20%。
(四) 遺屬一次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申辦流程
1
填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經投保單位確認用印。(如被保險人為退保後死亡,得不經投保單位用印,由受益人自行提出申請)
2
檢附受益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應備證件。
3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
(記事請勿省略)
四、申請喪葬津貼者需另檢附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如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五、申請遺屬年金者需另檢附符合請領條件之相關佐證資料:
(一) 以「在學」資格申請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
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
(二)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
(三)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六、申請遺屬一次金者需另檢附當序遺屬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一、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核定後,給付款於15日內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二、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於核定之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送達勞保局日期為準)。
備註
一、被保險人本人死亡之喪葬津貼與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擇優請領。
二、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應擇一請領,且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參考資料
請領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及條件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2263
傳真:(02)23415731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災保本人死亡給付郵寄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或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後首次加保,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二) 被保險人於領取完全或嚴重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二、給付標準:
(一)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三)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者):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2. 被保險人於領取完全或嚴重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最多加計20%。
(四) 遺屬一次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申辦流程
1
填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經投保單位確認用印。(如被保險人為退保後死亡,得不經投保單位用印,由受益人自行提出申請)
2
檢附受益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應備證件。
3
以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
(記事請勿省略)
四、申請喪葬津貼者需另檢附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如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五、申請遺屬年金者需另檢附符合請領條件之相關佐證資料:
(一) 以「在學」資格申請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
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
(二)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
(三)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六、申請遺屬一次金者需另檢附當序遺屬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一、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核定後,給付款於15日內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二、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於核定之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日期為準)。
備註
一、被保險人本人死亡之喪葬津貼與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擇優請領。
二、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應擇一請領,且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參考資料
請領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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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2263
傳真:(02)23415731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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