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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解、調解或調處登記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法院之判決、訴訟上和解、調解或依土地成立取得權利,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以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判決、和解、調解或調處登記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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