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物共有人為便於使用、收益、處分其應有部分,經全體共有人訂立分割移轉契約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經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分割移轉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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