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2. 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2)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所持有。(3)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所持有。
3. 汽車行車執照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貨車或自用小客貨車或計程車為限。
4. 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小貨車者,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5.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牌照,僅能擇一辦理。
6. 持有本證,可停放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其他相關停車收費標準請洽交通與收費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