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臺中市6個月以上且年滿65歲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老人。
(二)補助金額及項目
1.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3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10萬元,且同一補助項目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2.補助項目包含:
(1)屋頂(瓦)防水、排水。
(2)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3)地面(磚)、牆壁、樓梯(扶手)之修補。
(4)衛浴、廚房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
(5)門窗、床鋪、櫥櫃之修補汰換。
(6)防滑措施。
(7)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8)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