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臺中市6個月以上且年滿65歲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老人。 (二)補助金額及項目 1.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3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10萬元,且同一補助項目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2.補助項目包含: (1)屋頂(瓦)防水、排水。 (2)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3)地面(磚)、牆壁、樓梯(扶手)之修補。 (4)衛浴、廚房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 (5)門窗、床鋪、櫥櫃之修補汰換。 (6)防滑措施。 (7)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8)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臺中市6個月以上且年滿65歲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老人。
    • (二)補助金額及項目
      • 1.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3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10萬元,且同一補助項目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 2.補助項目包含:
        • (1)屋頂(瓦)防水、排水。
        • (2)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 (3)地面(磚)、牆壁、樓梯(扶手)之修補。
        • (4)衛浴、廚房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
        • (5)門窗、床鋪、櫥櫃之修補汰換。
        • (6)防滑措施。
        • (7)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 (8)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
    •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申辦流程
    • 1
      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並填寫申請表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審核後以書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 2
      申請人於修繕完畢後檢附領據、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修繕中及完成照片、核定函等資料送至區公所後,由社會局核撥補助款。
    應備物品
    •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施工前照片。
    • 3.申請本補助辦法第4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 (1)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建築法規定提出以下證明文件之一:a.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b.戶口遷入證明。c.完納稅捐證明。d.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 (2)公共安全自負切結書。
      • (3)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 (4)房屋或設施修繕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 4.申請本補助辦法第4條第6款至第8款所列項目者,除依前款規定外,應加附下列文件:
      • (1)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本府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表。
      • (2)住宅安全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福利科
    承辦人員:林小姐
    電話:(04)22289111#37405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3樓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