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公務車載送服務身心障礙者等執行公益勤務行為,於臺南市從事各項活動之停車需要。申請說明如下:
1.本局核發專用停車證,以2張為限,有效期限為申請當年度。
2.專用停車證因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申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持原專用停車證申請補發或換發。
3.專用停車證申請原因消滅時,申請者應將專用停車證繳還原本局註銷,未繳還者由本局逕為註銷。
4.專用停車證應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搭載身心障礙者使用,未乘載身心障礙者使用專用停車證,將停止該機構團體隔年專用停車證之申請。
5.專用停車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通知本局逕為註銷該專用停車證,且暫停申請資格3年;偽造、變造或冒用專用停車證,不得申請核發專用停車證5年,偽造之停車證,應由本局予以沒入;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