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須借用本市各區公所轄管15米以下市區道路時,請依程序檢附申請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借用道路。 2.市、區道(原縣、鄉道)及道路寬度15米以上市區道路請洽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申請。 3.省道等其他道路請逕洽路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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