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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 申請設立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屏東縣政府 申請設立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申請許可設立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者,依財團法人法第10條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須知手冊規定,以從事文化藝術事務為目的,檢具申請書及各項應備文件,向本府文化處提出申請。
    • 二、文化藝術事務係指下列事務者:
      • (一)關於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 (二)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視及其它各類文化藝術之創作、研究、教學、展演及策劃、推廣等。
      • (三)關於與文化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文化交流。
      • (四)其他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藝術事業項目。
    • 三、設立基金最低限額: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 四、經許可設立後,由財團法人向該管轄法院申請登記。
    申辦資格
    全體董事或遺囑執行人
    申辦流程
    • 1
      取得參考手冊
      • 一、募集基金
      • 二、邀聘董事
      • 三、準備相關文件
        • (一)召開籌備會議
        • (二)訂定章程條文
        • (三)確立宗旨、目的事業
    • 2
      正式送件本府(1式4份,3份正本,1份影本)-本府受理-審查
      • 一、駁回(敘明理由)
      • 二、函請補件或修正相關文件
      • 三、同意設立、發給設立許可書,申請文件驗印發還2份(正本)-申請人持設立許可書及驗印後之文件1份到轄區之該管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依法完成公告登記事宜,並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四、登記書影本報本府備查
      • 五、前往稅捐稽徵機關洽辦基金會設籍事宜及利息免繳所得事宜-檢附基本資料表、法人登記書影本及登記於法人名下之財產證明影本函報本府備查並依法執行各項計畫及正常運作-本府以法監督。
    應備物品
    申請設立所需文件(下列文件一式四份,至少三份為正本,文件範例詳如手冊所附):
    • 1.申請書。
    • 2.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影本。
    •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 4.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 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5.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 6.文化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 7.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 財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 8.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 9.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 10.捐助人名冊。
    • 11.三人以上捐助設立者,應附捐助人會議記錄或籌備會會議記錄。
    作業天數
    檢具設立所需文件送本府文化處於受理申請後,於四十五天內完成審查(資料完整無須補正),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書,必要時處理期限得予延長,並由本府文化處通知申請人。
    聯絡窗口
    屏東縣文化處藝文推廣科
    (08)73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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