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屏東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申請挖掘道路時,應先向管理機關(單位)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可挖掘。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限以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之公共設施埋設物設置機關(構),個(私)人申請不受理,但經本府核可者,得准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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