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62號裁定內容所述:「按行政機關認定私人所有之土地為既成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既成巷道通行,僅係其反射利益,對該土地並無任何權利,故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僅行政主體基於行政目的得為主張,一般不特定人民並無向行政機關請求將他人所有之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之公法上之請求權」,故民眾遇到道路封阻之問題,得先行向所在地方鄉、鎮、市公所了解道路之屬性並陳述相關情形,倘涉及公用地役關係之認定,則由所在地公所檢附有關資料向縣政府提出既成道路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