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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 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辦理

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62號裁定內容所述:「按行政機關認定私人所有之土地為既成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既成巷道通行,僅係其反射利益,對該土地並無任何權利,故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僅行政主體基於行政目的得為主張,一般不特定人民並無向行政機關請求將他人所有之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之公法上之請求權」,故民眾遇到道路封阻之問題,得先行向所在地方鄉、鎮、市公所了解道路之屬性並陳述相關情形,倘涉及公用地役關係之認定,則由所在地公所檢附有關資料向縣政府提出既成道路認定申請。

屏東縣政府 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辦理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
  • 服務內容
    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62號裁定內容所述:「按行政機關認定私人所有之土地為既成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既成巷道通行,僅係其反射利益,對該土地並無任何權利,故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僅行政主體基於行政目的得為主張,一般不特定人民並無向行政機關請求將他人所有之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之公法上之請求權」,故民眾遇到道路封阻之問題,得先行向所在地方鄉、鎮、市公所了解道路之屬性並陳述相關情形,倘涉及公用地役關係之認定,則由所在地公所檢附有關資料向縣政府提出既成道路認定申請。
    申辦資格
    本作業程序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公所、相關行政機關。
    申辦流程
    民眾遇到道路封阻之問題,得先行向所在地方鄉、鎮、市公所了解道路之屬性並陳述相關情形,倘涉及公用地役關係之認定,則由所在地公所檢附有關資料向縣政府提出既成道路認定申請。
    應備物品
    • 1.陳述書(依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三大要件,逐項詳述事實及理由)陳述書(依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三大要件,逐項詳述事實及理由)
    • 2.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3.道路現況照片
    • 4.實測現況套繪地籍圖
    • 5.非法定空地使用證明文件(請逕向建管單位申請)
    • 6.航測圖(如七十年版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量所之航空測量圖、其他圖像資料等)
    • 7.土地通行二十年以上相關證明文件(可證明公眾通行經歷年代久遠未曾中斷)
    • 8.其他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詳如下載附件
    聯絡窗口
    屏東縣政府工務處
    (08)7320415#3510-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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