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旗幟布條廣告物之申請,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環保局申請許可:
(一)個人或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為辦理非營利性活動或公益活動,得於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表、切結書、廣告物平面圖、內容及活動計畫,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繳費後依核准內容自行張掛或插設。
(二)旗幟插設或懸繫掛期間以二星期為限,若有特殊需要者得延長之。
二、第25條規定:懸掛式之旗幟、布條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人行道及安全島路燈桿上之羅馬旗以寬度六十公分高度一百五十公分為限,下 端應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且道路分隔島寬度大於羅馬旗寬度者始得設置,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
(二)設置地點限以申請單位所在處所或活動地點邊緣起算五十公尺內之範圍及核准設置路段自各路口起算十公尺後之分隔島路燈桿上端,且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
(三)旗面材料限用布質,並以燈桿套環固定。
(四)電線桿、號誌桿、標誌桿及設有交通號誌之路燈桿、變電箱、電信箱、樹木、牆壁、騎樓、樑柱、橋墩及其他公共設施或法令禁止之處所不得設置。
(五)懸掛布條不得橫跨車道及人行道上方。
(六)不得包覆騎樓柱。
(七)十字路口及交通號誌周邊二十公尺內不得設置。
三、第26條規定:插設式之旗幟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核准設置路段且道路分隔島寬度應大於插設旗幟兩倍寬度者。
(二)旗面材料限用布質。
(三)各路口及公車站牌二十公尺範圍內、人行道樹穴、草花花壇內禁止設置。
四、屏東縣禁止懸掛旗幟布條區,詳如附表(檔案下載:PDF檔案)。
五、如有颱風警報,請先自行拆除,俟颱風過後再恢復設置。
六、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七、申請設置之廣告物限於旗幟及布條,其他板類(如珍珠板、PP板、塑膠板、紙板等)不得申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