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醫療平等,優先照護經濟弱勢族群,協助排除就醫障礙、維護其健康,提供包含健保部分負擔、掛號費、住院膳食費、救護車費用、健保欠費等之補助費用。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1.健保欠費:無力繳納健保費或積欠健保費者,予以協助繳納健保欠費之金額。
2.健保部分負擔:係指健保在保者就醫時,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代為收取健保給付範圍之自付費用。(包含門診、急診、住院部分負擔)
3.掛號費:健保不給付之門診、急診及住院掛號費用。
4.救護車費用:病患因緊急狀況就醫、院間轉診或強制就醫時之救護車費用。
三、以上各項補助費用合計每人每年30,000元為上限,其中含健保欠費最高上限為6,000元。
補助對象若符合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2條,依法已受補助者,或政府已依相關規定編列預算執行者,皆不予補助。
本補助計畫經費有限,以完成申領經費先後順序優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