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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大里戶政-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適用法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申請人 一、當事人。(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需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二、受委託人。(印鑑證明及例外情形得委託他人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大里戶政-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適用法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申請人
    • 一、當事人。(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需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 二、受委託人。(印鑑證明及例外情形得委託他人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辦流程
    • 1
      申請
    • 2
      戶所審核
    • 3
      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應備物品
    攜帶證件
    • 一、當事人親辦:
      • (一)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 (二)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二、委託他人代辦:
      • (一)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 (二)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三)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
      • (四)其他文件(如下)得委託他人代辦之情形
    • 一、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 二、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 三、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五、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六、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七、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僅由一方申請時,應加附未到場他方同意書)。
    • 八、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 九、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十、依本作業規定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備註
    受監護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廢止:
    •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 (二)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 (三)遷出戶籍地。但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委託他人代辦者,其授權書內容應列舉授權事項及期間。
      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本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設籍本市之當事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得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惟委任他人辦理者,應至委任人戶籍地戶政事所申辦。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大里戶政
    承辦人員:大里戶政
    電話:(04)24063251
    傳真:(04)24061214
    地址:412304 臺中市大里區新興路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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