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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西屯戶政-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

一、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西屯戶政-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
    申辦流程
    • 1
      申請
    • 2
      戶所審核
    • 3
      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應備物品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
    •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戶口名簿。
    • 二、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
    • 三、依下列各項情形繳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 1.被認領、撤銷認領。
        • 2.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3.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 4.音譯過長。
        • 5.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相關證明文件)
        • 2.與三等親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同名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經戶政機關查證屬實)。
        •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 2.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服務機關證明書)。4、更正本名:在姓名條例施行前(民國42年3月7日前)未使用本名者,提憑學歷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前項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備註
    • 一、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二、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 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14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15條所定情事。
    • 四、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另備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規費每張50元辦理換證(相片規格依國民身分證初、補、換領之相關規定)。
    • 五、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
    • 六、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西屯戶政
    承辦人員:西屯戶政
    電話:(04)22550081
    傳真:(04)22552622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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