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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大安戶政-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適用法條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二、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三、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四、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五、受委託人。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大安戶政-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適用法條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 一、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 二、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三、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四、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 五、受委託人。
    申辦流程
    • 1
      申請
    • 2
      戶所審核
    • 3
      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應備物品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 一、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戶所留存正本)
    • 二、死亡者國民身分證(繳銷)、戶口名簿、有配偶者配偶應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三、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
    • 四、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均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可由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
    • 五、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印章。
    備註
    • 一、死亡證明書之印信若採預先套印,只要戳記完整且右上角證書字號及醫師姓名與證書字號紀錄完備,雖無醫師印章,仍應採認。
    • 二、申請期限:30日
    • 三、規費:
      戶口名簿每份30元。
      換領國民身份證每張50元。
    • 四、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大安戶政
    承辦人員:大安戶政
    電話:(04)26712214
    傳真:(04)26711724
    地址:臺中市大安區中庄里中山南路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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