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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一般工廠變更登記線上申辦系統

1.前置作業(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2.興辦工業人 3.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4.審查 5.如為一般工廠則符合規定,則登記;係屬設廠標準 之工廠,辦理會勘後登記。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臺南市政府 一般工廠變更登記線上申辦系統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
  • 服務內容
    • 1.前置作業(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 2.興辦工業人
    • 3.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 4.審查
    • 5.如為一般工廠則符合規定,則登記;係屬設廠標準 之工廠,辦理會勘後登記。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申辦流程
    規費:新台幣三千元
    • 1
      工廠若位於台南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者,應加附申請 書件(含附件)一份, 並檢附各該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 2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 廠負責人印章。
    應備物品
    • 一、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 二、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 三、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 四、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 五、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 六、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 (一)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 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 (二)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 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 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備註
    領件方式:
    線上或臨櫃辦理。
    備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 二、變更營業者。
    •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 條第1 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聯絡窗口
    經濟發展局工商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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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前置作業(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 2.興辦工業人
    • 3.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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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如為一般工廠則符合規定,則登記;係屬設廠標準 之工廠,辦理會勘後登記。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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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費:新台幣三千元
    • 1
      工廠若位於台南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者,應加附申請 書件(含附件)一份, 並檢附各該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 2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 廠負責人印章。
    應備物品
    • 一、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 二、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 三、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 四、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 五、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 六、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 (一)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 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 (二)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 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 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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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 二、變更營業者。
    •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 條第1 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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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興辦工業人
    • 3.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 4.審查
    • 5.如為一般工廠則符合規定,則登記;係屬設廠標準 之工廠,辦理會勘後登記。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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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工廠若位於台南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者,應加附申請 書件(含附件)一份, 並檢附各該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 2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 廠負責人印章。
    應備物品
    • 一、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 二、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 三、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 四、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 五、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 六、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 (一)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 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 (二)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 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 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備註
    領件方式:
    線上或臨櫃辦理。
    備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 二、變更營業者。
    •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 條第1 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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