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件方式:
線上或臨櫃辦理。
備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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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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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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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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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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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 條第1 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