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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一般工廠登記線上申辦系統

1.前置作業(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2.興辦工業人 3.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4.審查 5.如為一般工廠則符合規定,則登記;係屬設廠標準之工廠,辦理會勘後登記。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臺南市政府 一般工廠登記線上申辦系統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
  • 服務內容
    • 1.前置作業(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 2.興辦工業人
    • 3.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 4.審查
    • 5.如為一般工廠則符合規定,則登記;係屬設廠標準之工廠,辦理會勘後登記。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申辦流程
    規費:新臺幣五千元
    • 1
      工廠若位於臺南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者,應加附申請書件(含附件)一份, 並檢附各該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 2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應備物品
    • 1.工廠登記申請書
    • 2.公司核准函及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3.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5.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6.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 7.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8.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9.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 10.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11.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12.屬產業類別 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備註
    領件方式:審核通過後提供核准函
    聯絡窗口
    經濟發展局工商行政科
  • 服務內容
    • 1.前置作業(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 2.興辦工業人
    • 3.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 4.審查
    • 5.如為一般工廠則符合規定,則登記;係屬設廠標準之工廠,辦理會勘後登記。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申辦流程
    規費:新臺幣五千元
    • 1
      工廠若位於臺南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者,應加附申請書件(含附件)一份, 並檢附各該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 2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應備物品
    • 1.工廠登記申請書
    • 2.公司核准函及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3.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5.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6.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 7.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8.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9.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 10.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11.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12.屬產業類別 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備註
    領件方式:審核通過後提供核准函
    聯絡窗口
    經濟發展局工商行政科
  • 服務內容
    • 1.前置作業(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 2.興辦工業人
    • 3.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 4.審查
    • 5.如為一般工廠則符合規定,則登記;係屬設廠標準之工廠,辦理會勘後登記。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申辦流程
    規費:新臺幣五千元
    • 1
      工廠若位於臺南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者,應加附申請書件(含附件)一份, 並檢附各該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 2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應備物品
    • 1.工廠登記申請書
    • 2.公司核准函及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3.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5.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6.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 7.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8.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9.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 10.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11.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12.屬產業類別 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備註
    領件方式:審核通過後提供核准函
    聯絡窗口
    經濟發展局工商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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