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類:每年4月1日至15日受理次年度免送評審會審查者、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滿15年以上之團體展、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及立案具全國性美術比賽性質之展覽申請。除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外,由屯區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辦理審查,排定其展出;未能排入者,屯區中心得於當年5月1日起逕送乙類申請。 (二)乙類:每年5月1日至31日受理次年度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或未通過甲類申請者,於當年6月至7月間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屯區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 (三)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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