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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權利人為確定產權,提出申請登記,使其建物具有物權效力。 申請對象:建物權利人 申辦項目名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服務內容
    建物權利人為確定產權,提出申請登記,使其建物具有物權效力。
    申請對象:建物權利人
    申辦項目名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登記申請書
    • 2.建物測量成果圖
    • 3.協議書或切結書
      • (一)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 (二)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
    • 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憑證。5、繳納電費憑證。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但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六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登記。
    • 5.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 (一)基地與建物同為一人所有、建物所有權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者、持憑法院判決書或法院拍賣權利移轉證明者或建物使用執照者免附。
      • (二)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未設定地上權或典權而有租賃關係者,應檢附基地租賃契約。
      • (三)除前
      • (一)、
      • (二)項外,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 6.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7.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8.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備註
    • 1.繳費申請
    聯絡窗口
    • 1.承辦單位名稱:地政局地籍科
      承辦人姓名:桃園地政窗口
      電話:(03)3695588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2.承辦單位名稱:地政局地籍科
      承辦人姓名:中壢地政窗口
      電話:(03)4917647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3.承辦單位名稱:地政局地籍科
      承辦人姓名:大溪地政窗口
      電話:(03)387421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4.承辦單位名稱:地政局地籍科
      承辦人姓名:楊梅地政窗口
      電話:(03)478311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5.承辦單位名稱:地政局地籍科
      承辦人姓名:蘆竹地政窗口
      電話:(03)3525337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6.承辦單位名稱:地政局地籍科
      承辦人姓名:八德地政窗口
      電話:(03)3667478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7.承辦單位名稱:地政局地籍科
      承辦人姓名:平鎮地政窗口
      電話:(03)457046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8.承辦單位名稱:地政局地籍科
      承辦人姓名:龜山地政窗口
      電話:(03)3596480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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