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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使用執照謄本核發

由公所核發之案件,若須申請使用執照謄本,由申請人填妥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證件,向核發使用執照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本府核發之案件,應逕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https://oba.tycg.gov.tw/

【區公所】使用執照謄本核發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服務內容
    由公所核發之案件,若須申請使用執照謄本,由申請人填妥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證件,向核發使用執照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本府核發之案件,應逕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https://oba.tycg.gov.tw/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正反面 且需於空白處簽名蓋私章證明與正本無誤)。
    • 2.所有權人為法人者另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需蓋公司大小章證明與正本無誤)。
    • 3.申請人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申請者,請檢附管委員主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需蓋管委會及主委印章證明與正本無誤)。
    • 4.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下列各項擇一檢附):
      • (一)3個月內建物登記簿謄本(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 (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 (三)最近一期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影本及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未辦妥建物保存登記者檢附)。
    • 6.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
    • 7.如為委託他人申請者,請檢附受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空白處核私章。
    作業天數
    8日
    備註
    • 1.繳費與否:規費200元。

    • 2.繳費方式:臨櫃繳費。

    • 3.繳費期限為核准通知3天內,若超過時間未繳費請重新辦理。

    • 4.委託人申請請用郵寄或臨櫃辦理並附上委託人申份證影本(正反面且需於空白處簽名蓋私章證明與正本無誤)。

    聯絡窗口
    • 1.承辦單位名稱: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
      承辦人姓名:施工管理科
      電話:(03)3322101 #610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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