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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補)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區公所)

核(補)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妥文件,洽所在地區公所工務課辦理。

核(補)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區公所)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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