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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設置公共設施申請

申辦項目:人行道設置公共設施申請(省道及15米以下市區道路) 公用事業機構或機關欲在本市各區公所轄管15米以下市區道路人行道上設置公共設施,可檢附申請書與應附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人行道設置公共設施申請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服務內容
    申辦項目:人行道設置公共設施申請(省道及15米以下市區道路)
    公用事業機構或機關欲在本市各區公所轄管15米以下市區道路人行道上設置公共設施,可檢附申請書與應附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道路養護證明申請書
    • 2.申請地號地籍資料及地籍圖(核發日期六個月內) (可由系統查調,免由申請人檢附)
    • 3.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代理(表)人委託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4.現況照片及套繪文件
    備註
    • 1.null
    參考資料
    聯絡窗口
    • 1.承辦單位名稱: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承辦人姓名:請洽各區公所
      電話:請洽各區公所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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