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低收/中低收長者居住安全與生活品質,本府提供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未進住老人福利機構、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每戶3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同一補助項目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項目: 1、住屋防水、給水、排水及壁癌處理。 2、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 3、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申請修繕住屋為租賃者,前項之補助修繕項目以室內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者為限。 補助標準 1、住屋坐落於本市。 2、申請人所有或租賃,且實際居住者。 【重要澄清】 ※房屋如非長輩本人所有(例如所有人為長輩的家屬),而屋主同意修繕,則視為租賃,補助修繕項目以室內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必要修繕為限! ※長輩如為建物所有人但為部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狀上寫的權利範圍不是全部,例如:7分之3),則需每一位房屋所有權人都要寫同意書並檢附其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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