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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係由立案團體、里辦公處等向社會局申設成立據點,集結志工,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辦理健康促進活動等。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服務內容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係由立案團體、里辦公處等向社會局申設成立據點,集結志工,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辦理健康促進活動等。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請參考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https://sab.tycg.gov.tw/index.jsp)─福利服務─老人福利─生活照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暨巷弄長照站網頁說明。
    備註
    • 一、【申請單位】
      • 1.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 3. 其他社區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 4. 里辦公處  
      • 5. 公寓大廈戶數達150戶以上,經向本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10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 二、【服務內容】
      • 1. 依據「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每一關懷據點應至少提供下列至少3項服務項目之功能:
        • (1) 關懷訪視
        • (2)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 (3) 餐飲服務
        • (4) 健康促進活動
      • 2.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C級巷弄長照站除原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外,應具備下述四項服務,另具有服務量能之單位,可向服務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成為特約單位,提供喘息服務(臨時托顧):
        • (1)社會參與
        • (2)健康促進
        • (3)共餐服務
        • (4)結合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
      • 3. 辦理方式:
        • (1) 建立關懷服務個案基本檔冊並隨時更新。
        • (2) 積極招募志工並結合社區內各項可資運用「愛心人士」之人力資源,共同推動。
        • (3) 排定志工協助關懷中心值班及進行老人、弱勢者關懷訪視工作。
        • (4) 辦理老人文康休閒活動。
        • (5) 配合衛生單位或醫療機構推動醫療保健講座。
        • (6) 辦理集體用餐或送餐服務(可採使用者付費之模式;惟收費標準需送市府核備)。 
    聯絡窗口
    • 1.承辦單位名稱: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承辦人姓名:朱芳瑤
      電話:(03)3322101#646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2.承辦單位名稱: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承辦人姓名:朱盈芳
      電話:(03)3322101#646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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