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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或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依第二項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 二、身心障礙者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 三、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前項費用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七、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服務內容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 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 二、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或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依第二項規定:
    • 一、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
    • 二、身心障礙者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
    • 三、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前項費用補助基準如下:
    • 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 二、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 七、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印章(查驗完將當場返還)。
    • 4.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14歲以下者檢附戶口名簿)(含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報稅扶養人)。(查驗完將當場返還)
    • 5.其他特殊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學生證、退休俸、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營業稅稅籍證明或營業稅繳納證明等資料)。
    • 6.障礙類別為第1類(ICD診斷12)於入住精神護理之家接受服務者需檢附精神性質評估表。
    • 7.入住機構契約書或入住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 8.代辦人之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印章。(查驗完將當場返還)
    • 9.勞投保清單、綜合所得稅及稅籍資料等可委由受理單位查調,民眾不需檢附。
    聯絡窗口
    • 1.承辦單位名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姓名:沈小姐
      電話:(03)3322101#630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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