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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資格: (1)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2)最近一年居留國內超過183日。 (3)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4)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低收入戶。 B.中低收入戶。 C.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a.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b.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c.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2.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診斷證明,需搭乘救護車者。 3.救護車起訖地點均應在本市轄區內。但路程起訖地點之一或均在本市轄區外,經醫師診斷證明並敘明理由,有搭乘救護車及補助之必要者。 4.申請本項補助,應由本人於搭乘救護車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5.本市境內救護車費用補助1/2,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6.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2次,補助額度,依前款標準計算。

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服務內容
    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資格:
      • (1)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 (2)最近一年居留國內超過183日。
      • (3)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 (4)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低收入戶。 B.中低收入戶。 C.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a.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b.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c.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2.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診斷證明,需搭乘救護車者。
    • 3.救護車起訖地點均應在本市轄區內。但路程起訖地點之一或均在本市轄區外,經醫師診斷證明並敘明理由,有搭乘救護車及補助之必要者。
    • 4.申請本項補助,應由本人於搭乘救護車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5.本市境內救護車費用補助1/2,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 6.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2次,補助額度,依前款標準計算。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申請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 1.申請書。
    • 2.救護車收費明細及收據。
    • 3.醫師診斷證明書(請醫師註明必須搭乘救護車原因)。
    • 4.郵局或國內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 5.領款領據(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印章)。
    • 6.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7.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若未領有前述補助,請檢附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之國民身分證,經申請人同意,由區公所查調稅籍、所得、財產等資料)
    • 8.本人死亡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備註
    • 一、福利對象: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資格:
        • (1)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 (2)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3)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 (4)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低收入戶。
          B.中低收入戶。
          C.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a.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b.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c.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2.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診斷證明,需搭乘救護車者。
      • 3.救護車起訖地點均應在本市轄區內。但路程起訖地點之一或均在本市轄區外,經醫師診斷證明並敘明理由,有搭乘救護車及補助之必要者。
      • 4.申請本項補助,應由本人於搭乘救護車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二、服務內容:
      • 1.本市境內救護車補助費用二分之一,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訂定之收費標準。
      • 2.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二次,補助額度依前款標準計算。

    參考資料
    聯絡窗口
    • 1.承辦單位名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姓名:翁維希
      電話:(03)3322101#630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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