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資格: (1)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2)最近一年居留國內超過183日。 (3)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4)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低收入戶。 B.中低收入戶。 C.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a.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b.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c.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2.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診斷證明,需搭乘救護車者。 3.救護車起訖地點均應在本市轄區內。但路程起訖地點之一或均在本市轄區外,經醫師診斷證明並敘明理由,有搭乘救護車及補助之必要者。 4.申請本項補助,應由本人於搭乘救護車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5.本市境內救護車費用補助1/2,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6.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2次,補助額度,依前款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