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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撥公共基金申請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申請對象:起造人

提撥公共基金申請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服務內容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申請對象:起造人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申請書
    • 2.建造執照
    • 3.每張文件請核管委會大小章
    備註
    • 1.依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 2.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參考資料
    聯絡窗口
    • 1.承辦單位名稱: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
      承辦人姓名:公寓大廈科轄區承辦員
      電話:(03)3322101#6708-671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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