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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繳(課)認定申請文件(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3)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繳(課)認定申請文件(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3) 發布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服務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於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其中第12條之1之適用對象納入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得延緩繳稅規定修正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課稅。※本署受理對象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
    申辦流程
    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其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之次日起四個月內,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3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聯絡窗口
    聯絡單位:產發署產業政策組
    聯絡人:林小姐
    聯絡單位電話:(02)27541255#2638
    聯絡單位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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