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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離職、異動及因故未能執行業務之報備申請

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離職、異動及因故未能執行業務之報備申請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服務內容
    「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離職、異動及因故未能執行業務」之報備申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5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50038494號令訂定發布「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請參閱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或於 案件書表下載-其他文件進行下載閱覽。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註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 2.代理: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清晰可辨,加蓋公司大小章)
    作業天數
    7日
    備註
    • 1.請上傳已加蓋公司大小章之相關證明文件(文件紙本免寄送至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申辦項目(註銷/代理)分別如下:
      • (1)註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 (2)代理: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

    • 2.資料送出後若發現有誤需修正者,請重新申請。

    • 3.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
      •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2)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4.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15日以上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名稱: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
    承辦人姓名:許佳琦
    電話:(03)3386021#1314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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