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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離職、異動及因故未能執行業務之報備申請
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離職、異動及因故未能執行業務之報備申請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離職、異動及因故未能執行業務」之報備申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5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50038494號令訂定發布「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請參閱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或於 案件書表下載-其他文件進行下載閱覽。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1.註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2.代理: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
(清晰可辨,加蓋公司大小章)
作業天數
7日
備註
1.請上傳已加蓋公司大小章之相關證明文件(文件紙本免寄送至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申辦項目(註銷/代理)分別如下:
(1)註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2)代理: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
2.資料送出後若發現有誤需修正者,請重新申請。
3.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15日以上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名稱: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
承辦人姓名:許佳琦
電話:(03)3386021#1314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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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離職、異動及因故未能執行業務之報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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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