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為使本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業務有統一作法,並讓審查單位瞭解其審核權責及處理時效,以達審查程序簡化、審查時程縮短及審查過程公開透明化之目的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服務內容
    為使本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業務有統一作法,並讓審查單位瞭解其審核權責及處理時效,以達審查程序簡化、審查時程縮短及審查過程公開透明化之目的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2.興辦事業核准文件
    •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符合土地法第208條規定得徵收而以協議價購取得者,以地價款發放清冊代替之-土地為共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將範圍著色);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
    •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1,200分之1,位置圖不得小於5,000分之1,均應著色表示)
    • 6.興辦事業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面積應達10公頃,或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免受10公頃限制之文件
    • 7.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辦理變更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8條規定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水保單位認定申請變更編定階段尚無須核發之文件)或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或建管單位認定得雜照併建照施作之文件)
    • 8.其他有關文件-下列變更編定案免附第2、5項文件:1、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35條之1第1項第1、2、4款或第5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2、符合第40條規定。3、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4、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 9.其他有關文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案件免附第2項文件
    備註
    • 1.須繳納規費辦理

    聯絡窗口
    • 1.承辦單位名稱:地政局地用科
      承辦人姓名:辦理編定業務同仁
      電話:(03)3322101#536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