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4個月以上之原住民族人。 (二)團體:已登記立案且設址於本市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補助項目 (一)法律諮詢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調解、和解或仲裁之代理 (四)訴訟、訴願之代理或辯護 (五)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律案件 三、補助金額 (一)裁判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二)法律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 (三)法律文件撰擬,或不涉及訴訟之調解、和解、仲裁、訴願之代理或民事保全、督促、強制執行等非訴訟程序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四)訴訟之代理或辯護,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訴訟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10萬元。 (五)申請前款補助為團體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除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補助外,其餘各款規定補助,同一案件僅得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