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屏東縣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保費減免認定」,若符合減免資格,追朔至申請當月生效。
本縣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後,經本府審核認定,符合補助者區分以下兩種類別: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由本縣補助保險費70%,被保險人自付30%。。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由本縣補助保險費55%,被保險人自付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