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火災發生後,火災案件之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可向火災發生地之消防分隊申請火災證明,其證明內容以起火時間、起火地點為限。起火地點為公司行號,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請自行上傳房屋所有權狀,並透過MyData完成身分驗證及同意後,提供戶政國民身分證資料、商業負責人、合夥人、經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商業登記資料,申請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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