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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當舖業變更及停復業申請
依當舖業法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件申請。
臺南市政府 當舖業變更及停復業申請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依當舖業法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件申請。
申辦流程
申請方式:表單下載
1
申請人(親自或委託)應備妥文件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件申請『當舖業許可證』。
2
申請人取得警察機關『當舖業許可證』後向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登記。
3
繳交核發(新籌設)許可證費新臺幣2,000元,換(補)發許可證費新臺幣1,000元。
應備物品
1. 申請變更應檢附文件:
(1)變更申請書
(2)委託書
(3)負責人與原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切結書(無當舖業法第5條規定情形)
(5)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影本
(6)房屋(含大型庫房)租賃契約或無償借用同意書
(7)營業場所平面圖
(8)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照片
(9)轉讓契約書副本(需經公證)
(10)存款證明
(11)責任保險單影本
(1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13)許可證正本
2. 申請停業應檢附文件
(1)停業申請書
(2)委託書(受託人請提示身分證)
(3)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責任保險單影本
(5)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6)許可證影本
(7)當舖尚未經取贖質當物登記簿影本
3. 申請復業應檢附文件
(1)復業申請書
(2)委託書(受託人請提示身分證)
(3)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責任保險單影本
(5)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6)許可證影本
作業天數
10天
備註
領件方式:
郵寄自領公文
聯絡窗口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06)6322185(新營)
(06)2553275(安南)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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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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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連結失效
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