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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當舖業變更及停復業申請

依當舖業法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件申請。

臺南市政府 當舖業變更及停復業申請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
  • 服務內容
    依當舖業法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件申請。
    申辦流程
    申請方式:表單下載
    • 1
      申請人(親自或委託)應備妥文件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件申請『當舖業許可證』。
    • 2
      申請人取得警察機關『當舖業許可證』後向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登記。
    • 3
      繳交核發(新籌設)許可證費新臺幣2,000元,換(補)發許可證費新臺幣1,000元。
    應備物品
    • 1. 申請變更應檢附文件:
      • (1)變更申請書
      • (2)委託書
      • (3)負責人與原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4)切結書(無當舖業法第5條規定情形)
      • (5)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影本
      • (6)房屋(含大型庫房)租賃契約或無償借用同意書
      • (7)營業場所平面圖
      • (8)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照片
      • (9)轉讓契約書副本(需經公證)
      • (10)存款證明
      • (11)責任保險單影本
      • (1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13)許可證正本
    • 2. 申請停業應檢附文件
      • (1)停業申請書
      • (2)委託書(受託人請提示身分證)
      • (3)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4)責任保險單影本
      • (5)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6)許可證影本
      • (7)當舖尚未經取贖質當物登記簿影本
    • 3. 申請復業應檢附文件
      • (1)復業申請書
      • (2)委託書(受託人請提示身分證)
      • (3)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4)責任保險單影本
      • (5)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6)許可證影本
    作業天數
    10天
    備註
    領件方式:
    郵寄自領公文
    聯絡窗口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06)6322185(新營)
    (06)2553275(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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