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 2.未滿18歲之兒少,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第2點、第3點規定,且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3.申請本扶助應接受社工人員訪視評估,接受扶助期滿前社工人員定期訪視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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