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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 2.未滿18歲之兒少,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第2點、第3點規定,且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3.申請本扶助應接受社工人員訪視評估,接受扶助期滿前社工人員定期訪視與輔導。

臺南市政府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
  • 服務內容
    • 1.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
    • 2.未滿18歲之兒少,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第2點、第3點規定,且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3.申請本扶助應接受社工人員訪視評估,接受扶助期滿前社工人員定期訪視與輔導。
    申辦流程
    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申請本扶助者,應繕具申請調查表及切結書並備妥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物品
    • 1.新式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家庭全戶戶籍謄本;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里長證明。
    • 2.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稅籍及財產證明資料等文件。
    •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 4.兒童或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因特殊事故無法提供兒童或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時,得由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郵局存摺為撥款帳戶。
    • 5.足資證明有補助計畫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
    備註
    • (一)領件方式:
      • 1.審核不符者:由本局發函通知區公所,副知通知申請人。
      • 2.審核符合者:經社工員評估後由本局發核定函予公所並副知申請人,由社會局直接撥款至兒少郵局帳戶。
    • (二)備註:
      臺南市政府洽公服務窗口各區公所(點選開新視窗)
    聯絡窗口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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