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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醫療廣告申請作業

為確保本市醫療機構於電視、廣播刊登醫療廣告時,能遵循醫療法相關規定,避免醫療機構傳遞誇大不實之訊息,而造成民眾之誤解甚而危害健康。

臺南市政府 醫療廣告申請作業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
  • 服務內容
    為確保本市醫療機構於電視、廣播刊登醫療廣告時,能遵循醫療法相關規定,避免醫療機構傳遞誇大不實之訊息,而造成民眾之誤解甚而危害健康。
    申辦流程
    醫療機構備妥相關資料及填妥【臺南市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申請/核定表 (表一)】後送本局醫事科審查,通過後送二層長官核定,經核准後函文予申請機構,並副知NCC。
    應備物品
    • 1.臺南市醫療(護理)機構醫療廣告申請表1份
    • 2.開業執照影本1份
    • 3.廣告播稿內容相關證明文件1份
    作業天數
    5天
    備註
    領件方式:
    公文
    備註:
    • 1.醫療廣告內容以醫療法第85條規定為限,並不得違反同法第86條及103條第2項規定。
    • 2.內容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論處。
    聯絡窗口
    醫事科(06)2679751
    林艷秋#120/[email protected]、張瓊文#117/[email protected]
    陳美雀#148/[email protected]、陳淑珠#126/[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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