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為共同生活戶之原戶長或新戶長,如為共同事業戶之戶長變更,仍須臨櫃辦理。 原戶長及新戶長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且由設籍同戶者繼為新戶長。 請下載「戶長變更(同意)申請書」,由原戶長及新戶長填寫,照相並確認照片文字清晰後,於申請時同時上傳照片檔為申請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 本項登記限於原戶長辭退、年邁、病重等因素,無法再任戶長之情形。如因戶長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須由各該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口內設籍人口繼為戶長者,或原戶長受監護宣告須變更戶長,或戶籍已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不適用本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