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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供工業用之未變性乙醇(酒精)進口同意用途證明((輸入規定代號「251」稅則號別2207.10.10及進口稅則二十二章增註一)

申請供工業用之未變性乙醇(酒精)進口同意用途證明((輸入規定代號「251」稅則號別2207.10.10及進口稅則二十二章增註一) 發布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服務內容
    依據財政部104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3640號令、海關進口稅則輸入規定代號「251」稅則號別2207.10.10及海關進口稅則第29章增註6規定,進口供工業、製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可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向本署申請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免徵菸酒稅。
    申辦流程
    因需與海關連線,申請時請上「經濟部產發署全球資訊網」進行申請並檢附應備文件;若無憑證,請於線上申請後,列印申請表格後用印並郵寄至本署收件。 
    應備物品
    •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乙份
    • 2.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乙份
    • 3. 製造流程(申請適用稅則號別2207.10.10者需加附化學反應方程式)及申請數量計算說明
    • 4. 前次證明書影本(初次申請者免)
    • 5. 前次證明期間製成品產量、銷售量及庫存量按月統計表,以及銷售憑證統計表(如出口報單及統一發票等之編號、日期、客戶名稱及銷售數量)。(初次申請者附前一年之資料)
    • 6. 前次證明期間購買及進口乙醇,以及乙醇耗用量統計表以及憑證(如進口報單及統一發票等)
    • 7. 如有委託進口,需附申請人及受委託進口者雙方簽章之委託文件(委託暨儲運合約書)及雙方共同簽署之切結書
    • 8. 「乙醇倉儲地址」與「使用乙醇之工廠地址」不同,需加附乙醇倉儲地址所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縣巿政府核發該倉儲設施符合相關公共安全規定之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7工作天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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